2007年11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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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?武义法院日前审结了当地首例雷击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从公平法理出发判决雇主
工人雷击身亡 雇主是否埋单?
武义法院以公平原则判决首例雷击伤亡赔偿案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薛学

  雇工被雷电击亡在工地
  武义县的傅某家造新房,把建房工程承包给了雷某。李某来到了雷某承包的建房工地上干活。今年8月4日是个多云的天气,下午3点多,天空中突然打起了响雷,当时李某就在建房工地上干活。一个雷劈过后,李某倒在了地上,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雷某为抢救李某支付了2万元抢救费。
  事后,李某的妻女认为,李某是为了雷某干活而意外死亡的,承包工程的雷某和房主傅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他们为此向雷某和傅某提出了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的赔偿额。

 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下判
  在审理中,雷某和傅某均认为,打雷是天灾,李某被雷击,并非他们的过错,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。
  李某之死到底是完全天灾还是有其他因素?这直接关系到赔偿问题,法院在审理中进行了必要的调查。法院查明,事故发生当月正是雷雨时节,当天是个多云天气,没有下雨,打雷来得非常突然。
  依据法律规定,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,对雇员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此案中虽然李某与雷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,李某也确实在雇佣活动中死亡,但并不是安全生产事故所致,而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事故。工程承包人雷某无法预见这种灾害天气的发生,在李某被雷击死亡事故是自然灾害造成的,属于不可抗力,雷某没有过错。自然房主傅某也没有过错。两被告都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,当事人对损害造成没有过错责任的,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应给予一定的补偿。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雷某和傅某分别补偿李某家属2.7万元和9000元的经济损失。